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与相对方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通常(行政合同关系例外)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据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通过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程序解决。
2.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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