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师 > 复习指导 > 税法二

注册税务师《税法二》一般收入的确认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2-21

  (1)销售货物收入;

  (2)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新增内容: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增内容: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不包括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6)租金收入;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增内容: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非货币资产:均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②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税务师-超值精品班

课题结合 精读精讲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

五分钟了解税务师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