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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农、林、牧、渔免征和减征两部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2-21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8项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9)“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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