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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对外投资的涉税处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2-13

  增值税: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消费税: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入股,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缴纳消费税。

  营业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对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如果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或者是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则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契税:以房产作投资,这种交易业务属房屋产权转移,由产权承受方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契税。

  企业所得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需要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其中的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业务,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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