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师 > 复习指导 > 备考经验 > 其他

2012注册税务师备考经验: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2-10

  1.两种类型:

  (1)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

  (2)依申请举行听证。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听证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3.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公告或通知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并且,审核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4.应当公开举行。

  5.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案卷排他性原则(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唯一证据)。(案卷排他性制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之一。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税务师-超值精品班

课题结合 精读精讲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

五分钟了解税务师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