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种类型:
(1)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
(2)依申请举行听证。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听证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3.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公告或通知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并且,审核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4.应当公开举行。
5.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案卷排他性原则(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唯一证据)。(案卷排他性制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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