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管理概述思维导图 | |||
税务管理体制 | 税务管理体制概述 | 立法权 | 【内容】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公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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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权 | 【内容】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权;减免税的审批权。 | ||
【记忆技巧】种法目率加减免 | |||
税务管理机构的职能划分 | 国税局 | 【内容】1、增值税、消费税,含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 |
【内容】2、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
【内容】3、海洋石油资源税 | |||
【内容】4、证券交易税(未开征,目前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征收印花税) | |||
【内容】5、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 | |||
【内容】6、2001年12月31日前 国家税务局: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 |||
【内容】7、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 |||
【内容】8、2009年以后新增的纳增值税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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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 | 【记忆技巧】除国税局以外的。 | ||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 税务登记管理 | 设立登记 | 【内容】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
【内容】2、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法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 | |||
【内容】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 |||
【内容】4、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 |||
【时限要求】——先工商、后税务,30日 | |||
【记忆技巧】30日内生子领照,非生子疲乏,开立变更账户失误了(15日)报税局。 | |||
变更登记 | 【内容】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改变产权关系的;改变注册资金的。 | ||
时限要求——先工商,后税务;30日内 | |||
【记忆技巧】改变敌人前,犬类防范。 | |||
注销登记 | 【内容】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 | ||
【记忆技巧】纳税人改变主管被吊销破解了,15日内先税务后工商。 | |||
【时限要求】一般情况下,先税务,后工商 | |||
【需要办理事项】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 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 |||
账簿、凭证的管理 | 设置账簿的范围 | 【内容】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 |
【内容】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 |||
【内容】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 | |||
【内容】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 |||
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 【内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 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账簿、凭证的保管 | 【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 ||
纳税申报 | 纳税申报的方式 | 自行申报,邮寄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电文方式,代理申报 | |
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 【内容】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 ||
【内容】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 |||
【内容】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 |||
【内容】4、延期申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 |||
税款征收 | 税款征收方式 | 【内容】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 | |
税款征收措施 | 【内容】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无账可查、难以查账或计税依据不可信 | ||
【内容】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独立交易原则 | |||
【内容】3、责令缴纳 | |||
其中: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 |||
2、对有些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 |||
【内容】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预防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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