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的情况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为应交所得税的金额。具体确定是在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如下: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递延所得税是指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综合影响结果。即按照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就是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当期发生额,但不包括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所确认的所得税的影响。用公式表示如下:
递延所得税=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少-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
如果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也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确定了当期应交所得税及递延所得税以后,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两者之和,即: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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