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是税法的核心部分。
税收实体法结构的特点:规范性、统一性。
涉及实体法的六个要素: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
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与纳税人有关的概念:
1、负税人
2、代扣代缴义务人
3、代收代缴义务人
4、代征代缴义务人
5、纳税单位
二、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
课税对象的作用:
1、是区分税种的主要标志
2、体现征税的范围
3、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
与课税对象有关的三个要素:
1、计税依据(税基)
2、税源
3、税目
计税依据(税基):是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税源:税款的最终来源,税收负担的归宿,表明纳税人负担能力。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
税目的作用是明确征税范围;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
税目又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列举税目:是将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采用一一列举的方法(又分为细列举、粗列举)。
概括税目:是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采用概括方法设计税目(又分为小概括、大概括)。
三、税率
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税率是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税率的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其他形式。
1、比例税率: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
比例税率的形式有: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有幅度的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的特点:
A、不随课税对象的变动而变动
B、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纳税人相对直接负担越轻
C、计算简便
D、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
2、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等级,规定不同税率。
累进税率又分为四种:
A、全额累进税率
B、超额累进税率
C、超率累进税率
D、超倍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根据单位课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定额税率目前应用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车船税、消费税中部分应税消费品。
定额税率的特点:
A、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
B、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
C、由于产品价格变动的总趋势是上升的,因此,产品的税负就会呈现累退性。
4、税率的其他形式,又分为三组: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零税率与负税率。
名义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税率。
实际税率是指实际负担率,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税额占其课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
边际税率是指再增加一些收入时,增加的这部分收入所纳税额同增加收入之间的比例。
零税率是以零表示的税率,是免税的一种方式,表明课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缴纳税款。
负税率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
四、减税免税
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A、税基式减免
B、税率式减免
C、税额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
税率式减免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税额式减免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
减免税分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困难减免)、特定减免(大多是定期减免)。
与减免税相对立的,是加重税负的措施,包括两种形式:税收附加、税收加成。
五、纳税税环节
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分配环节、消费环节
六、纳税期限
决定因素: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
形式:按期、按次、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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