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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税收法律关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1-10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征税主体主要包括:以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为主,为还包括财政机关和海关。

  税务机关的职权:

  1、税务管理权。

  2、税收征收权。

  3、税收检查权。

  4、税务违法处理权。

  5、税收行政立法权。

  6、代位权和撤销权。

  税务机关的职责:

  1、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税款,或擅自决定 税收优惠。

  2、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和罚款、滞纳金按时足额并依照预算级次人库,不得截 留和挪用。

  3、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征税,依法确定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事项。

  4、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的咨询、请求和申诉作出答复处理或报请上级机关处理。

  5、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负有保密义务。

  6、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手续费,且不得强行要求 非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

  7、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如因税务机关的原因, 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纳税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等纳税人。

  纳税人的权利14项。

  纳税人的义务10项。

  其他税务当事人主要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银行、工商、公安等。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标志(即出现应税行为)。

  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原因:

  1、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

  2、由于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

  3、由于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

  4、由于税法的修订或调整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破坏。

  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原因:

  1、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

  3、纳税义务的免除

  4、某些税法的废止

  5、纳税主体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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