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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征税规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1-10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征税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即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电信单位自己销售,并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它收入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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