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我市需要调整的核定征收标准主要包括三项:一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标准,二是出租汽车驾驶员工资、薪金所得核定征收标准,三是娱乐、饮食服务业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核定征收标准。
1.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包括个人承包建筑安装工程核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统一下调40%,市局以公告形式统一调整告知纳税人和代收代缴单位,不再逐户下发《核定定额通知书》。委托银行批量划款的个体工商户,市局将于9月底前在核心征管系统中集中调整定额标准,生成新的定额,然后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核心系统提交给银行,按新的定额集中划款;
对于以票控税的个体工商户,9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对9月1日起开具的发票金额,统一按新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3%调减为1.8%);
委托代征的个体工商户,9月1日起,代征单位代收2011年9月-12月各月税款时,按下调40%后的定额收取。
2.出租车公司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定额标准的调整,市局决定后,另行通知;
3.对娱乐、饮食服务业部分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定额市局不做统一调整,由各区县局、分局依法据实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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