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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提供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12-28

  1.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预防措施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预防措施

  (1)对象: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前提:未提供纳税担保

  (3)审批: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4)两项措施:冻结存款;扣押查封——以应纳税款为限

  (5)物品范围: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1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3.强制执行措施——补救措施

  (1)对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2)应坚持的原则:告诫在先原则——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3)审批: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4)两项措施:从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权

  (5)滞纳金的强制执行——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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