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练习题
1、北京市大兴区税务局在税收专项稽查中发现,龙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龙泰公司)有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检查核实后确认龙泰公司应补缴税款6万元。
2018年3月14日,大兴区税务局同时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责令龙泰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前,缴纳所偷税款6万元及滞纳金1.5万元,对龙泰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2倍的罚款,共计12万元。龙泰公司接到法律文书后,没有提出听证要求。3月22日,大兴区税务局接到了龙泰公司职工的署名举报信,举报龙泰公司有明显的不正常转移货物的迹象。经查实,龙泰公司确有此行为。为此,在报经大兴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大兴区税务局于2018年3月23日责成龙泰公司在3月24日提供纳税担保。但龙泰公司直至3月25日仍未能提供纳税担保。为此,大兴区税务局于3月26日上午8时,对龙泰公司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查封了龙泰公司20件总价值7.5万元的货物。并向龙泰公司开具了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双方人员均在清单上签了字,并加盖了各自单位的公章。
3月27日,龙泰公司缴清了税款。3月28日下午5时,大兴区税务局解除了对龙泰公司的税收保全措施。3月29日,龙泰公司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大兴区税务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大兴区税务局超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龙泰公司无法正常营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予以赔偿;要求大兴区税务局在电视台对其公开道歉。
复议机关接到龙泰公司的复议申请后,随即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大兴区税务局,要求其就复议申请的内容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的证据。
大兴区税务局收到龙泰公司的申请书副本以后,感到执法程序上有瑕疵,于是于4月3日派人到龙泰公司重新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告知企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就税务处理决定重新补充了部分检查笔录。
复议机关经过复议,认为大兴区税务局认定龙泰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维持了大兴区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关于责令其补交缴税款6万元和滞纳金1.5万元的决定。并认为大兴区税务局没有告知相对人听证权利,后来修正程序和补充证据的做法违法,决定撤销大兴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对企业罚款12万元的处理决定,责令其在30日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大兴区税务局接到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以后,重新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且依照龙泰公司的申请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最终仍然作出了对该公司所偷税款2倍罚款的处罚决定。龙泰公司认为大兴区税务局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被上级机关撤销的处罚决定完全相同的处罚决定。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再次要求撤销大兴区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因大兴区税务局没有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而造成的损失50万元;并要求其在电视台上赔礼道歉。
因龙泰公司未按要求提供纳税担保,大兴区税务局依法对其20件总价值7.5万元货物采取查封措施,则该行为的性质属于( )。
A、行政征收行为
B、行政裁决行为
C、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D、行政强制措施
E、行政强制执行
本题考核行政强制措施。为了督促龙泰公司履行义务,依法对其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查封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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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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