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个税计算方法员工接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2)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3)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权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2011年11月1日某内资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期权计划,王鑫以10000元的价格获得10000股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按价格1元购买)的配额,授权日市场价格为4元/股,2012年11月1日为行权日。此外,王鑫当月还取得正常工资5000元。分析王鑫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2011年11月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5000-3500)×3%+[10000×(4-1)÷12×10%-105] ×12 =1785(元)
2012年11月1日行权时则不再纳税。
如果A员工在2012年12月1日将该项期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但是将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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