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无赔偿奖励支出是对已经投保,但未发生保险赔偿支出的一种的奖励。
无赔偿奖励业务的征税
根据税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实际收取的保险费作为营业额。但是是否可以扣除无赔偿奖励支出,还要看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单上的金额。如果无赔偿奖励支出是单独开具票据的,那么计算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就不能扣除无赔偿奖励支出;如果无赔偿奖励支出采取冲减保费的形式,也就是根据冲减无赔偿奖励支出后的余额开具保单,那么就可以根据此余额计算营业税。关于这一点,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营业税、财产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166号)有所涉及,该通知解释,无赔偿奖励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以本期合同约定的无赔偿奖励金额冲减本期或后期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金额,则对本期或后期以实际收取的保费金额作为营业额。如果保险公司采取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单独返还无赔偿奖励,未将返还的无赔偿奖励在收取保费的发票中注明,则不得冲减应税营业额。
例如:保险公司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甲企业应该缴纳保费100万,保险公司无赔偿奖励款10万,如果保险公司开具90万的发票,实际取得的保费时90万,则按90万计算营业税,如果保险公司按100万开具发票,另外支付给甲公司10万元,则按100万计算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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