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15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从2011年1月28日开始执行。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契税是承受方缴纳。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从2008年11月1日起,按照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以上两项不能重复享受。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目的是鼓励住房消费。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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