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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理论概述学习之民事法律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12-13

  1、学习民事法律行为,要注意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事行为范畴,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

  ①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属于民事行为、表意行为)

  ②是一种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为目的的行为(啥目的?设立、变更、中止)

  ③是一种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不合法的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3、实质成立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其实这里是有效要件,如果不符合这三个条件之一,可能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4、分类

  教材上列举了7种分类,应该说都是比较好理解的。

  特别注意: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5、形式

  口头、书面、试听资料、默示(不作为叫沉默、行为表示叫推定)

  教材在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节还讲到了“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这个内容基本上不用看。因为这里列的规定是《民法通则》的规定,而《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有差异。我们现在都用《合同法》的规定。相关内容在2011年版教材第127-128页。

合同法与民法通则中合同效力的比较

  民法通则 合同法
欺诈、胁迫 无效 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未损害:可变更、可撤销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第三人、集体利益 无效 无效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 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无效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效 无效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无效 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   效力待定
重大误解 可变更、可撤销 可变更、可撤销
显实公平 可变更、可撤销 可变更、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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