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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转送管辖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12-08

  转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案件转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根据规定,接受属特别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适用转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属于特殊管辖的复议案件;第二,转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第三,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转送管辖对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具有约束力,受转送的复议机关不能拒绝接受转送,也不能再自行转送其他复议机关。如果受转送的复议机关认为对该转送案件确无管辖权,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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