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将自有住房对外出租的,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该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24号的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
(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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