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
某法人企业总机构在北京,沈阳、大连分设两个二级分支机构,2007年沈阳分机构收入、工资、资产、三项分别是80万、30万、40万;大连分机构收入、工资、资产、三项分别是60万、40万、60万;2008年一季度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额160万元,沈阳分支机构一季度预缴税款为( )。
A.37.60万元
B.67.2万元
C.75.2万元
D.82.3万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沈阳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80÷(80+60))+0.35×(30÷(30+40))+0.30×(40÷(40+60))=47%
沈阳分支机构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60×47%×50%=37.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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