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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退职费”的征免税问题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12-01

  (1)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是:

  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

  注1:若干月份=一次退职费收入/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6

  如果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

  月工资=一次退职费收入/若干月份

  注2:个人退职后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例题】李某从某公司退职,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45000元,原月工资薪金为3000元。计算李某取得的退职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若干月份45000÷3000=15,按照规定,超过6个月,按6个月计算。

  第二步:月工资薪金=45000÷6=7500(元)

  第三步:月应纳个税=(7500-3500)×10%-105=295(元)

  第四步:共计缴纳个税=295×6=1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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