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例如:2008年的查补税款在2010年6月1日缴纳。
欠税时间满一年,则应该按2008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5%折算成日利率,然后从2009年6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天数,然后计算应该缴纳的加收利息。
如果2008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是2%,则应该按7%作为加收利息率,然后除以365计算日利息率,然后按欠缴的税款乘以滞纳天数和日利息率计算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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