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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复习指导:质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03-25

  第三节 质权

  一、质权的意义和特征

  质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特定动产或权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质权关系中,享有质权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将特定动产或权利移转质权人占有而供债之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出质人;出质人移转给债权人占有的、以供债权担保的动产或权利,称为质押财产 。

  质权是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附随性、优先性等特点;质权是移转担保财产占有的物权;质权的标的是动产或所有权之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质权除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之外,还有留置效力。

  二、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权而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并得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应为动产,该动产须具有财产价值并可依法定程序变卖。

  动产质权依当事人之间的质押合同而设定,应为书面形式。

  内容包括: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押合同中,禁止当事人签订“流质条款”《(物权法》第211条)。

  动产质权的效力。质权所担保之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权利行使范围及于质押财产本身、质押财产之从物、孽息物、质押财产因附合、混合、加工而成的添附物、因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

  质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占有、留置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收取孳息,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转质,限于原质权的范围之内;保全质权的权利即排除对质权的各种妨害的权利;物上代位权。质权人的义 务主要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于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后返还质押财产;返还超过债权数额的质押财产拍卖、变卖价款。

  动产质权的消灭。动产质权消灭的原因有: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的抛弃与质押财产返还;丧失对质押财产的占有,如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混同。

  三、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用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可转让的财产权为出质财产的质权。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出质权利准占有的移转方式:交付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及应收账款出质均须登记。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以其他 股权出质,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以知识产权出质,须向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主管部门登记。以应收账款出质,须向信贷征信机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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