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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布克赛尔县地税局注册税务师考试激励办法

普通 来源: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2010-07-23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局地税系统高素质人才队伍的形成,加快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加强人才培养工作,在地税干部中进一步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鼓励地税干部积极参加注册税务师在职学习教育,为促进地税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自治区地税局教育培训“十一五”规划要求和地区局注册税务师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在职干部符合注册税务师报考条件,经县(市)局同意后上报地区局、人事部门审批通过,均可参加注册税务师自学,享受学习福利待遇。参加注册税务师教育人员应按当地人事局具体规定进行报名,服从管理和资格审查。

  第三条 报考工作的审批程序

  1.个人选定报考项目,填写《塔城地区地税系统报考注册税务师登记表》;

  2.人事部门进行初审,向局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3.主管领导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4.人事部门应在每年1月30日以前统一上报登记表和花名册一式两份报地区局审批备案;

  5.地区局党组书记审批同意后,人教科将登记表一份备案,一份返还给县(市)局作为奖励的依据。

  凡未经过地区地税局审批,自行参加注册税务师报考的人员,不享受福利待遇。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教育管理主要以干部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为主、脱产参加辅导学习为辅。为提高自学效果,单位统一注册会计网校供干部使用,如果干部报考当年没有通过的,将负担自己使用网校的费用部分(如某课程共有十人报考并使用,每一个未通过的人则负担网校费用的十分之一)。

  第五条 按照正常审批程序参加注册税务师教育的人员,每年考试前,在办理请假手续后,可脱离本职工作进行考前复习。每通过一门考试的给予5天的公假待遇,公假累计不超过15天。往返路途一律按公假对待(2天)。

  第六条 凡享受考前复习公假的工资、奖金、福利、误餐费等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七条 当年享受过学习公假的,可继续享受休假。

  第八条 注册税务师教育奖励标准与原则

  (一)凡被批准参加注册税务师自学考试的人员,取得注册税务师“非执业资格证书”的,经地区地税局人事部门认证,由县局一次性奖励5000元,其学习期间的所有费用(含报名费、书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以参加考试至少通过一门算一次),最后一次性给予报销,考试期间按出差对待;

  (二)各单位在上报奖励人员之前,应将奖励人员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九条 已取得注册税务师 “非执业资格证书”的,奖励标准遵照第八条规定执行。干部报考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奖励工作由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人事监察部门具体抓好组织落实。对违反本办法实施奖励的,一经查出,除追回奖金外,还要对责任人及人事监察部门的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人事监察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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