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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从“捐赠门”看注会中的知识点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0-03-18

  最近两年频发“捐赠门”事件,讲的是某些企业或者明星承诺捐款却不兑现,最终遭到新闻媒体的曝光,在民间引起轩然大波。捐赠是公益事业,行得正,则能提高自身在社会中的声誉;走不好,甭管其中曲折如何,都会给公众留下“只立牌坊不办事”的印象,从而给自身的诚信度和声誉造成极大的损害。

  我国有专门的捐赠法来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但是,捐赠法中没有规定捐赠人的义务,使得捐赠人不兑现承诺的行为暂时还无法可依,目前只能通过社会舆论对这种行为进行道德谴责。

  捐赠是注会学习中的一个小知识点,涉及到经济法、会计和税法的相关内容。

  经济法中,在合同法分则一章有专门的“赠与合同”的介绍,赠与合同的重点是关于撤销的规定。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及单务性特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对于这类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法定撤销,是指当受赠人有忘恩行为时,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可以看出,赠与合同的撤销主要体现了对赠与人权利的保护,对于受赠人的权利只是“可以要求支付”。

  会计上,新会计准则简化了捐赠和受赠财物的会计处理,两种情况分别计入“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即可。

  税法上,特别注意纳税人捐赠物资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企业通过公益性团体捐给公益性事业,不超过年度会计利润12%的部分,准予扣除,自行捐赠不予扣除。另外,如果是个人捐赠,通过相关部门捐赠的可以税前全额扣除或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具体全额扣除还是按30%扣除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文确定,比如,通过红十字会捐给灾区的可以税前全额扣除,通过扶贫部门捐给贫困地区的按照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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