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立性的概念框架
独立性概念框架要求注册会计师采取下列措施:(1)识别对独立性的威胁;(2)评价已识别威胁的重要程度;(3)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如果未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消除产生威胁的情形或关系,或者拒绝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或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二、网络与网络事务所
1、以合作为目的;
2、明确地旨在共享收益、共担成本,或共享同一所有权、控制或管理,或共享同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或共享同一业务战略,或使用同一品牌,或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两种条件缺一不可,掌握好了这个就可以很好的判断网络了。)
如果某一会计师事务所被视为网络事务所,该事务所应当与网络中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保持独立。
三、业务期间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期间和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独立于审计客户。业务期间自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日起,至出具审计报告之日止。对于连续审计,业务期间结束日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或出具最终审计报告二者时间孰晚为准。
如果在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之内或之后、与审计有关的专业服务开始之前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而且这些服务在审计业务期间被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这些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威胁。如果威胁的程度高于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的情况下才能接受该审计业务。
四、经济利益种类
(一)经济利益
经济利益,是指从某一实体的股票、债券及其他证券,贷款及其他债务工具中获取的利益,包括取得这种利益及与其直接相关的衍生工具的权利和义务。经济利益包括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
1、直接经济利益不论大小都会威胁独立性。
2、间接经济利益只有重大时才会威胁独立性。
(二)威胁独立性的情形和防范措施
1、由于经济利益对独立性产生威胁,且没有防范措施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 |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
在可以对审计客户施加控制的实体中拥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 |
与审计客户同时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 注意:如果该经济利益不重大,且审计客户不能对该实体产生重大影响,则可认为独立性未受到严重的威胁 | |
项目合伙人所在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其直系亲属 |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
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或其直系亲属 |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除非他们的参与程度极低) |
会计师事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作为信托业务的受托人 | 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注意允许拥有上述利益的情况: 1.受托人、其直系亲属或会计师事务所均不是信托业务的受益人; 2.通过信托而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对该信托并不重大; 3.该项信托业务不对审计客户产生重大影响; 4.受托人及其直系亲属或会计师事务所对与审计客户经济利益有关的投资决策没有重大影响 |
2、由于经济利益对独立性产生威胁能够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形。
项目组成员近亲属、事务所退休金计划、事务所合伙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评价,采取防范措施。
五、贷款和担保以及商业关系和个人关系
(一)贷款和担保
从银行或类似机构
1、对审计项目组成员:不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条款、条件提供贷款——没有任何防范措施。
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条款、条件提供贷款、在审计客户存款或交易账户,并且重大——可防范。
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条款,在审计客户存款或交易账户——不威胁。
2、对项目组成员及直系亲属: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条款、条件提供贷款——不会威胁。
从非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或为其担保、向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或为其担保——除非局部重大,否则没有任何防范措施。
(二) 商业关系
商业关系在审计客户、客户高管或其合营的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与客户拥有捆绑销售、配送业务。
防范措施:
事务所——经济利益关系降至不重大,终止商业关系,拒绝审计业务。
项目组成员——除非不重大,否则调离
成员亲属——评价,防范,降低威胁
(三)家庭和个人关系
先评价,再采取措施——调离——直系亲属——近亲属——密切关系——同事
六、雇佣关系
1、前任成员担任审计客户的重要位置且与事务所保持联系——没有任何防范措施
2、前任成员担任审计客户的重要位置但未与事务所保持联系——评价,降低威胁(修改计划,委派经验丰富人员,复核)
3、前任成员加入的试题成为审计客户——评价,降低威胁
4、成员拟加入审计客户——调离,复核
七、公共利益实体
关键审计合伙人、主人会计师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涵盖期间超过12个月,否则没有任何防范措施。
八、临时借调
临时借调——复核,合理安排其职责,不安排其成为项目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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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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