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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学习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4-16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1诉讼时效中止:

  发生时间诉讼期限届满后的最后6个月。

  发生事由: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权利被侵害的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  继承开始后未确认继承人或者财产管理人的 权利人被义务人控制无法行使权利的)。

  中止相当于暂停键  待中止事由结束后继续计算。

  中止的计算思路:首先找出诉讼时效期间然后找到最后六个月 看看中止事由与最后六个月有无交集交集是多少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往后延。

  2诉讼时效的中断:

  发生时间不受限制任意时点都可以。

  产生事由:提起诉讼(以及与提起诉讼一样的效力的申请支付令 提请财产保全等)。

  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数据电文形式的到达书面的口头的 银行扣款的下落不明的国家或者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及于剩余债权的)。

  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延期付款制定付款计划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等)。

  特殊情形4个:

  连带债务人债权人一人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计算而不是签订转让书之日。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注意:中止中断都要在20年这个大框框里不得超出。

  既有中止也有中断情形先计算中止再计算中断。

  诉讼时效延长法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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