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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代理权的滥用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4-16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双方代理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限的代理)

  没有代理权限的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代理权限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效果:效力待定情形。

  1被代理人:追认追认后合同有效法律后果别代理人承担。

  不追认合同无效   行为人承担责任。

  2第三人:催告权1个月进行催告如果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未回复则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行为人承担责任。

  撤销权如果第三人不想等待,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这个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第三人。

  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善意第三方进行交易的行为(客观原因:存在印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代理期限未满结束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会产生与有效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

  对于被代理人来说,只能是有追认的权力不能说被代理人无权代理就不承认合同效力。

  对于第三人来说,可以有两种选择,可以行使撤销权,即主张其是无权代理(但是必须是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或者是表见代理,主张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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