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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附件1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的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在制度上保证了质量控制制度的地位和执行力。
附件2
图24-1
图24-2
附件3
上市实体,是指其股份、股票和债券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报价或挂牌,或在法律法规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替他类似机构的监管下进行交易的实体。根据这一定义,上市实体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还包括公开发行的债券的企业,范围比上市公司大。
附件4
会计事务所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
在确定项目组是否具备对待定业务的胜任能力时,项目合伙人可以考虑以下事项:
1.对待业务的了解,以及执行这些业务的经验和培训经历;
2.对适用与该业务的职业准则和法律法规的了解;
3.会计审计知识和专业知识;
4.对客户经营性质和特定行业(适用时)的了解;
5.运用职业的判断能力和专业知识;
6.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了解。
附件5
例如,会计师事务可能规定,在遇到下列事项时,需要向内部或外部的专业人士咨询:
(1)可能的持续经营问题;
(2)怀疑的或发现的舞弊或违反法规的行为;
(3)对管理层诚信产生的疑问;
(4)需要出具非无保留意见报告;
(5)计划重述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
(6)第三方针对客户和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重大索赔;
(7)重大、复杂或新的会计或审计处理;
(8)关键管理层成员的变动;
(9)环境风险导致的会计或审计问题;
(10)客户经营的重大重组;
(11)客户有成为上市实体的计划。
附件6
事务所监控过程可以分为以下两部分;
1.持续监控(除定期的底稿检查外)
持续地(如每年)考虑和评价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有助于确保所执行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的、充分的、运行有效的。当每年实时监控和记录的过程时,对于事务所每年向员工沟通其提高业务质量计划这一要求,监控过程可以作为支持证据。持续监控的范围涉及每一质量控制要素,包括评估:
(1)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手册已经根据最新的要求和发展情况得到更新;
(2)事务所负责质量控制的人员(如有)已确定履行职责
(3)已取得合伙人和员工的书面确认函,以确保每个人都遵守事务所在独立性和道德方面的政策和程序
(4)对合伙人和员工有持续的职业发展计划
(5)承接和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决策遵守了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
(6)遵守了道德守规
(7)指派合格人员负责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且再签署审计报告前完成复核
(8)已向恰当的人员沟通识别出来的质量缺陷
(9)针对识别出来的质量缺陷,采取恰当的跟进措施已确保其得到及时的处理
2.定期检查已完成的工作底稿
持续地考虑和评价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定期对每位至少选取一项已经完成的业务对其工作底稿进行检查。这要求确保遵守职业和法律要求,出具的鉴证报告符合具体情况。定期检查有助于识别缺陷和培训需求,使师事务所能及时的做出必要是的改变。
一旦完成复核,监控人员在与合伙人讨论后编写报告,向所有经理和专业人员沟通检查结果以及准备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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