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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企业运营BOT项目的税收规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4-03

  为了方便备战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从事BOT项目运营的企业,可以享受如下增值税税收优惠:一是销售再生水收入实行免征增值税;二是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三是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四是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五是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与BOT项目运营有关的税收优惠是:1.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2.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1)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2)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上述政策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税法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明确,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各地现在运作的BOT项目主要集中在城市污水处理、供水、修建垃圾焚烧厂、水电站和高速公路建设等领域。由于我国采用BOT方式的时间短,实施的项目较少,国家有关部门也没有制定统一的操作规范,加上没有颁布针对BOT方式的法律、法规,因此各地的运作主要是参照国外一些成功的做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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