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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表见代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2-19

  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学习注会有帮助。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因此表见代理既属于无权代理(形式上有 但是实质上没有) 又属于有效代理 法律后果仍然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张某是甲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甲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随时对外签约,后来张某因为收取回扣被甲企业开除,但空白合同书未被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不知情的李某签订了一份商品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的效力是( )。

  A.不成立

  B.有效

  C.无效

  D.效力待定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表见代理的情形。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本题情况就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情形有: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经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予;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授权不明;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的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所以本题的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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