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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税法的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2-03

  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学习注会有帮助。

两类原则 

具体原则 

要点 

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2.税收公平原则;3.税收效率原则;4.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
(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 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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