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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探索家]注会《审计》知识点:审计的固有限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11-28

  网校注会论坛审计版区版主特别组织了“考点探索家”活动,希望通过活动,挖掘《审计》知识点,帮助学员掌握考试难点和重点。以下是参与此活动的论坛学员分享的“审计的固有限制”知识点,希望对广大学员有帮助。

  1.财务报告的性质。

  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需要作出判断,许多财务报表项目涉及主观决策、评估或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并且可能存在一系列可接受的解释或判断。

  2.审计程序的性质。

  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的能力受到实务和法律上的限制。例如:

  (1)管理层或其他人员不提供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或注册会计师要求的全部信息。

  (2)舞弊可能涉及精心策划和蓄意实施以进行隐瞒。例如,伪造文件,使得注册会计师误以为有效的证据实际上是无效的。

  (3)审计不是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官方调查。因此,注册会计师没有被授予特定的法律权力(如搜查权)、而这种权力对调査是必要的。

  3.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成本完成审计需要。

  要求注册会计师处理所有信息是不切实际的,追查每一个事项也是不切实际的。为了在合现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成本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有必要:

  (1)计划审计工作,以使审计工作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行;

  (2)将审计资源投向最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

  (3)运用测试和其他方法检查总体中存在的错报。

  4.影响审计固有限制的其他事项。

  (1)舞弊,特别是涉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或串通舞弊:

  (2)关联方关系和交易的存在和完整性;

  (3)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4)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无法持续经营的未来事项或情况。

  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

  (1)即使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适当地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财务报表的某些重大错报时可能未被发现的风险;

  (2)完成审计工作后发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其本身并不表明注册会计师没有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3)审计的固有限制并不能作为注册会计师满足于说服力不足的审计证据的理由。

  请点击查看论坛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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