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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难点辨析:合营与合作企业区别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9-11

  合营企业就是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在于:

  (1)合营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中外合作各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组织形式不同。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营企业存续期内,外国合营者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而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

  (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合营企业是按各方的股权比例分配利润;而合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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