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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归纳:起征点不适合一般纳税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8-30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同时,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因此,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起征点规定,应据实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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