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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讲解:无效民事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16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有:

  (1)自始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不是无效民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对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把握,必须结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3)无民事行为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其他行为(主要是单方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1)欺诈的构成条件

  ①有具体的欺诈行为。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

  ②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③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

  ④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2)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③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1)特征

  ①胁迫一方具体实施了胁迫行为。对于受害人方面,不要求必须是相对人,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

  ②胁迫一方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③受胁迫一方在胁迫之下进行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

  (2)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

  ③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1)特征

  ①须有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如本人或其亲属突患疾病等。当事人所处的这种境地是客观的,不能是想象的。

  ②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③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

  (2)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以合法的行为或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内容的行为。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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