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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小结:合作建房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8-15

  合作建房,是指有一方(以下简称甲方贵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房地产公司)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实质上是“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关于“以地换房”。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营业税

  关于“以房换地”。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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