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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格式条款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8-07

  1.如果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无效合同的界定: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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