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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辨析: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6-21

  网校现将学员在论坛中关于注会经济法的重要知识点辨析进行整理,在此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成功应考!

对于这三类票据的区别可以参见下面的图表:

票据种类
区分项目 
本票支票汇票 
性质 自付证券 委托证券 委托证券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种类 银行本票(定额、不定额) 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出票人 有直接支付责任 有直接支付责任 无直接支付责任,只有担保责任 
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的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2)出票地 (1)付款地;(2)出票地 (1)付款地;(2)出票地;(3)付款日期 
提示承兑期限 不需要承兑 不需要承兑 (1)见票即付的不需要承兑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承兑 
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起10日之内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
(2)其他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之内付款 
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负绝对支付责任 付款人可以不付款,出票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仍负绝对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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