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校现将学员在论坛中关于注会经济法的重要知识点辨析进行整理,在此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成功应考!
对于这三类票据的区别可以参见下面的图表:
票据种类 区分项目 | 本票 | 支票 | 汇票 |
性质 | 自付证券 | 委托证券 | 委托证券 |
基本当事人 | 出票人、收款人 |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种类 | 银行本票(定额、不定额) | 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
出票人 | 有直接支付责任 | 有直接支付责任 | 无直接支付责任,只有担保责任 |
绝对记载事项 | (1)表明本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的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
相对记载事项 | (1)付款地;(2)出票地 | (1)付款地;(2)出票地 | (1)付款地;(2)出票地;(3)付款日期 |
提示承兑期限 | 不需要承兑 | 不需要承兑 | (1)见票即付的不需要承兑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承兑 |
提示付款期限 | 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 自出票日起10日之内提示付款 | (1)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 (2)其他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之内付款 |
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负绝对支付责任 | 付款人可以不付款,出票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 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仍负绝对支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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