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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垄断协议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3-07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七、垄断协议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1.概念与特征

  垄断协议,也称限制竞争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1)垄断协议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等不能构成垄断协议的主体。

  (2)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化。垄断协议泛指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联络并取得一致后而形成的协议、决定和其他协同行为。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①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②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③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3)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2.分类

  (1)横向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

  另外,从我国执法体制的角度,垄断协议还可分为价格垄断协议和非价格垄断协议。价格垄断协议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除价格垄断协议以外的其他垄断协议为非价格垄断协议(例如分割市场)。价格垄断协议由国家发改委依法查处,非价格垄断协议则由国家工商局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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