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其他

2012注会经济法知识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3-06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

  知识点七、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经营者不正当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1.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上述第(1)、(2)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3.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一页]   [下一页]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