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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3-01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三、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

  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先后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以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授予申请在先的人。申请先后的确定以申请日为准。

  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以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授予使用在先的人。对于使用在先的认定,由申请人自己在接到商标局通知后30日内提交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由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商标局裁定。

  (2)优先权原则。

  ①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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