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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侵害专利权案件的处理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3-01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九、侵害专利权案件的处理

  1.纠纷处理

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举证责任

  (1)如果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2)如果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3)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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