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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和转让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3-01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六、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和转让

  (一)注册商标的变更

  注册商标的变更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注册商标事项的行为。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

  2.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3.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后的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3.续展注册可以无限制地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次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三)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将因注册商标产生的商标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1.注册商标转让后,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不再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让人成为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2.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3.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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