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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3-01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超过有效期限没有续展的,即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可无限续展。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⑤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处理

  1.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二是,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利害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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