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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汇票转让与背书连续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27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六、汇票转让与背书连续

  (一)汇票转让与背书

  汇票的转让是指汇票的持票人以背书或仅凭交付的方式而将票据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否则就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背书,即在票据背面书写文句并签章)

  (二)背书连续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属于前述“对物抗辩”的情形)

  2.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伪造签章),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1)如果背书存在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签章或伪造背书等,则不影响背书的连续。

  (2)背书的连续是指转让背书连续,而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在内,如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

  (3)后次背书的背书人与收款人或者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具有同一性。

  (4)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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