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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票据法律关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24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

  1.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1)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的关系、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等等。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则是指由《票据法》所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如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因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的关系等。票据关系是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为了保障该基本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实现,法律另外作了相应规定,当事人之间依照这类规定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3.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

  (1)票据的基础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债权关系,民法上的债权关系包括票据的基础关系。民法上的债权关系不一定必然发生票据关系,但票据关系一定是基于票据的基础关系(例如合同、继承、退税)。

  (2)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的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3)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但是,如果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可进行抗辩。

  (二)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该等当事人有出票人(亦称发票人)、持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受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三)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

  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只能是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不是某种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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