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复习指导 > 其他

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托收承付概述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22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托收承付概述

  1.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3.托收承付凭证的格式

  当事人签发托收承付凭证时,必须记载10项法定事项,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4.托收承付的托收与承付

  ①托收是指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行为。

  ②承付是指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

[上一页]   [下一页]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注会畅学旗舰班

注会-畅学旗舰班

直播+录播 无限畅学

免费试听28278人已听

截图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注册会计师公众号

截图微信打开扫码

找对组织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