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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20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知识点十八、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一)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保管合同可自当事人约定的时间成立,为诺成合同。

  (二)仓储合同

  1.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2.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4.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注意: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和区别:①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②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③仓储合同的保管人是营业人;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有要求.④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⑤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仓储合同轻过失不免责。⑥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保管人都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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