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知识点四、标的物的检验
(1)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3)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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